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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作廢 | Sandy | 2020-12-18 11:28:00 | 請問:電子發票作廢相關問題,過去電子計算機發票因有扣抵聯及收執聯,若要作廢發票,賣方需先向買方取回扣抵聯及收執聯正本才可作廢,但推行電子發票後,電子發票沒有所謂的正本,可以重複列印,如果賣方開立發票後,雙方說好要作廢該發票,賣方在大平台上作廢發票完成,但買方卻把該筆電子發票拿去申報,該如何認定該筆電子發票是否有效呢?該如何認定是賣方錯誤還是買方錯誤呢?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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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2-21 18:07:00 | Sandy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作廢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於7日內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先予敘明。 二、承上,買賣雙方合意作廢電子發票,開立人倘已依上開規定,於時限內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確認交易相對人已接收作廢訊息,該張電子發票即為有效之作廢發票。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稽徵實務個案事實認定,請提供統一編號、發票號碼及合意作廢之證明文件等具體事證,向稅籍登記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