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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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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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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小姐您好,有關您詢問使用B2B「存證模式」,紙本發票交付給客戶之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發票應以開立「發票日期」後7日內上傳發票至平台存證,若保留8月3日發票直到8月25日才上傳至平台,該發票已違反電子發票上傳之期限;另電子發票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於發生作廢或退回折讓日起之7日內(倘為B2C交易則為48小時內)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倘有相關後續補上傳問題,可提示相關資訊(開立方統一編號及發票字軌號碼)由所轄稽徵機關竭誠為您服務。
二、參考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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