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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發票折讓應由誰上傳 逸彤 2021-03-16 17:57:00 您好,我們公司是使用電子發票,但銷貨折讓單一直都是客戶開立紙本寄回給我們,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公司是否需要上傳到財政部嗎?還是直接營業稅申報即可,目前我們公司會上傳,系統會通知客戶,但客戶以為是重複開立折讓,實際上是同一筆的折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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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3-26 08:54:00 逸彤君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上傳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第7章及第16章內容,買方/賣方營業人均可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折讓證明單,另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電子發票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並留存相關訊息,是以,倘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事實,得由買方開立折讓證明單予賣方;或由賣方填具完整之折讓證明單,再通知買方接收確認。 二、參考規定: (一)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第7章-B0101開立折讓證明單訊息規格 1、訊息功能本訊息可應用於買方/賣方開立折讓證明單,屬B2B訊息,主要係為營業人進行資訊交換使用。開立B0101交易內容透過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將B0101交易內容傳至接收確認方,接收確認方利用B0102進行系統化合意。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B0101可分別由買方或賣方開立: (1)買方開立折讓證明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由買方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方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2)賣方開立折讓通知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於事實發生時,由賣方填具完整之折讓證明單,再通知買方接收確認,此作業主要目的係為減少買方於開立折讓證明單時填寫錯誤,增加賣方及買方雙方之帳務作業效率。 (二)電子發票資料交換標準訊息建置指引第16章-B0401平台存證開立折讓證明/通知單訊息規格 1、訊息功能本訊息可應用於買方開立折讓證明單及賣方開立折讓通知單,屬B2B訊息,主要係為了營業人進行資訊存證使用。 (1)買方開立折讓證明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由買方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予賣方。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方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2)賣方開立折讓通知單:當賣方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於事實發生時,由賣方填具完整之折讓證明單,再通知買方接收確認,此作業主要目的係為減少買方於開立折讓證明單時填寫錯誤,增加賣方及買方雙方之帳務作業效率。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五年。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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