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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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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7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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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您好,有關臺端詢有手機條碼是否可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一案,說明如下:一、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及第20點規定,雲端發票係指儲存於買受人之載具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如買受人有紙本需求,營業人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是買受人得選擇索取雲端發票(儲存於載具或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二擇一),另買受人僅能提供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或以捐贈碼捐贈已於財政部整合服務平台設定之受捐贈機關或團體。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二、參考法條:
(一)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營業人應確保電子發票可連結至買受人持有之載具,並具備以載具或其他方式查詢電子發票資訊,以不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為原則。對有紙本作業需求者,應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但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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