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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開立及入帳問題 許小姐 2024-03-13 10:31:00 1. 今天有客戶入帳才發現上上個月實際出貨應該是2400PCS,系統出貨單誤植為3000PCS,上上個月當月已結帳並關帳了,我可以這個月做退貨讓帳抵銷嗎? 2.那上述問題客戶未做退貨,我做退貨,這樣稅額會有什麼問題嗎?(客戶為醫院端不需要報稅)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3-20 08:15:00 許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發票開立及入帳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貴公司倘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惟如屬發票書寫錯誤,應依前開辦法第24條規定,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收回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重新辦理申報。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第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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