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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明細和出貨單明細不一樣有罰則嗎? 2020-11-19 16:50:00 想請問一下,廠商開立發票的明細,和他出貨給我實際商品的明細不同,會不會有罰則? 這樣的發票買方可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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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11-27 18:40:00 安 您好: 有關您詢問發票明細和出貨單明細不一樣有無罰則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倘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 二、倘統一發票所載與出貨單登載內容有誤,可逕向出貨廠商申請更正。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四、(刪除)五、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開立雲端發票應記載事項,得以外文為之;交易日期得以西元日期表示;單價、金額及總計得以外幣列示,但應加註計價幣別。」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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