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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折讓單是否仍需取回買方加蓋發票章1-2聯為憑? | 唐小姐 | 2021-06-16 09:54:00 | 您好! 電子發票開立後因故由賣方開立折讓單,此折讓單是否仍需由買方加蓋發票章後取回紙本?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這所謂同意是可以用傳真?或E-mail由買方回傳確認即可,不需取回用印紙本的意思嗎? 再勞煩您解惑, 謝謝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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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6-20 17:46:00 | 唐小姐您好,有關您詢問是否仍需取回買方加蓋發票章之電子發票折讓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倘買賣雙方未合意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上開證明單,應交付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二、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