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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二聯式發票小計(發票明細加總)與合計(實際消費金額)不一致,是否屬正確狀況? | Sophie | 2023-09-26 22:04:00 | 請問本公司開立B2C二聯式電子發票(應稅),比照B2B發票(僅買方統編空白的差別),上傳電子發票平台的品項金額小計為未稅額,是否正確? 亦或應上傳含稅總金額? 另是否因為是二聯式發票,故查詢電子發票平台時,上方銷售額合計顯示的金額為含稅金額,而稅額為0?是否正確?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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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10-11 13:13:00 | Sophie您好,有關您詢問開立B2C電子發票之品項金額小計為未稅額是否正確等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依規定格式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另依同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將統一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是以,營業人應以「定價」開立電子發票予非營業人,並將「定價」資訊上傳平台。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