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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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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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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您好:
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在申報營業稅後發生折讓應如何處理一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視買受人為營業人或非營業人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退回或折讓證明單);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開立雲端發票者,無電子發票證明聯可收回,所以僅取得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即可)。
另有關您詢問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是否需客戶簽章,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只要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由賣方直接透過網際網路開立電子發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就不需買受人簽章的紙本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惟為避免爭議,上述合意證明需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內容及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不可否認性及可歸責性,並保存5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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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相關法令規定供參: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前項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及第二聯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作為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第三聯及第四聯由買受人留存,作為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及記帳之憑證。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32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前項所稱「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者,該網站或其他電子方式之系統功能需具備加解密或其他資訊安全措施,以達到資料內容及傳輸之私密性、完整性、來源辨識性、不可否認性及可歸責性。並依第9點規定保存5年,以備稽徵機關查調。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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