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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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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1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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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君您好,有關您詢問開立雲端發票後發生退貨之處理方式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有發票作廢情事,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方需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如有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事,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二、至臺端所述未上傳及已上傳處理方式部分未有不同,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
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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