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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有打統編的電子發票,是否可以 使用載具(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加值中心會員、信用卡、悠遊卡...)? TREE 2022-01-13 15:45:00 聽聞 加油站 可以 開立 公司統一編號的電子發票,同時可以綁定個人手機條碼。如題,有打統編的電子發票,是否可以 使用載具(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加值中心會員、信用卡、悠遊卡...)?另外,請問這種電子發票,到底是B2C電子發票,還是B2B電子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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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REE 2022-01-14 16:24:00 經查詢MIG,B2B電子發票 不可以使用載具,所以推斷:此類有打統一編號的電子發票 應該就是 B2C電子發票。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1-23 19:34:00 TREE您好,有關您詢問有打統編之電子發票是否可以用載具等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買受人可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雲端發票,倘買受人屬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之營業人者,為營業人開立與營業人(B2B)之電子發票。以上說明如仍有疑議,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參考法條:   (一)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 (二)營業稅法第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3 Jetta 2023-05-19 09:28:00 機關的回覆, 每個字都認得, 但整體在說什麼實在很難懂
4 Daniel 2024-04-18 15:38:00 對啊。機關可否把結論放第一句呢?請問是可以還是不可以呢?
5 Beer 2024-04-18 16:40:00 在蝦皮購物,選擇發票型式為 三聯式發票(公司行號) ,填完公司行號抬頭和統一編號後, 卻要提供載具類型, 除了 會員載具和手機載具可選擇, 所以有打統編的電子發票, 是否可以 使用載具??? 不要回答一堆文字法條,直接說可以或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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