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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貨折讓單是由電商平台上傳到財政部電子平台,但上平台後查無此記錄 Joanna 2023-07-21 10:11:00 公司與電商平台合作,公司開立發票後另有折讓單產生,銷貨折讓單是由電商平台上傳到財政部電子平台,公司上財政部電子平台查無此記錄,詢問電商平台也回覆已上傳,請問若財政部電子平台無此記錄,但營業稅申報正常,是否會因財政部電子平台無此記錄而有罰則?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08-02 18:35:00 Joanna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無銷貨折讓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同意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依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因臺端所詢問題涉及稽徵實務事實認定,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32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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