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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B2B電子發票開立相關問題 HC 2024-01-16 12:17:00 服務人員您好 請問因客戶月結關係,若2月5日方能從客戶取得對帳單,是否能在電子發票部分開立1/31日?假設可以,若發生在3月5日,則開立日為2/28日是否不因跨期問題也適用。 目前查詢到相關資訊為電子發票有前7後3規範(只查到前7是7日內傳輸,後3太清楚法規來源),所以10日內處理沒有問題(即上述提到的開立日是可以的)。 另外,若開立方式沒有問題,工具上是否有局限在電子發票大平台才可以處理?或者是turnkey或第三方加值中心兩部分只要對應的系統商能夠支援也一樣可以進行上述情況的發票開立。 再請撥空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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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1-24 11:37:00 HC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開立相關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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