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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是否算跳開發票? 黃小姐 2019-09-20 12:02:15 我司未來想成立一個平台,讓合作單位在這個平台放置影片或者報名實體活動,所以消費者會在這個平台繳費,然後由我私統收金額並抽取手續費後,再結算匯款給合作單位,當消費者去到活動現場,合作單位再各自開發票給消費者。 舉例來說: 今天我司從消費者那邊統收了共10,000元的費用 手續費一成 1,000元 所以給合作單位9,000現金+1張1,000元的發票 然後合作單位給我們一張9,000的收據或領據作為憑證 當消費者參加活動時,合作單位再各自開發票給他們 請問這樣的商業模式會有跳開發票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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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9-24 18:16:49 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貴公司成立一個讓合作單位放置影片或報名實體活動之平台,由貴公司收取金額含手續費,再與合作單位結算,由合作單位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有無跳開發票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貴公司成立平台受合作單位之委託放置影片或報名實體活動所代收轉付款項,倘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合作單位載明以委託人為買受人之憑證,並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始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貴公司如符上揭規定,尚無跳開發票之問題。 二、另貴公司收取手續費部分,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台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參考法令: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3項規定: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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