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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交換發票不同狀態的問題 AB 2024-04-16 12:04:00 想請問已下交換發票狀態對應有效性是否哪裡有錯, [賣出發出發票] 開立發票(未確認):無效 開立發票(已確認):有效發票 [買方發出退回] 退回發票(未確認):發票失效 退回發票(已確認):發票失效 [賣出發出作廢] 作廢發票(未確認):還屬於有效發票 作廢發票(已確認):發票失效 [買方發出折讓] 折讓(未確認):無效折讓單 折讓(已確認):有效折讓 [賣出發出折讓]] 折讓(未確認):無效折讓單 折讓(已確認):有效折讓 [買方發出折讓單作廢] 折讓作廢(未確認):折讓單失效 折讓作廢(已確認):折讓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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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4-25 08:29:00 AB您好,有關臺端詢問交換發票狀態對應有效性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7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6項規定:「開立人符合前2項規定者,視為已將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統一發票。但有其他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致無法依前2項規定辦理者,應於事由消滅之翌日起算3日內完成傳輸並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視同已依規定交付。」 (三)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5年。」。 二、所詢電子發票傳輸事宜請依上開規定辦理,並向交易相對人確認發票開立情形及交易是否成立。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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