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折讓單 統一發票章 z1m112 2021-11-10 15:21:00 發票開立時:買受人名稱為A;折讓單開立時:買受人名稱變更為B;但是統一編號相同。折讓單發開押章時,應該是用A的買受人名稱或是B的買受人名稱?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z1m112 2021-11-15 11:13:00 (補充)發票開立時:進貨營業人名稱為A;折讓單開立時:進貨營業人名稱變更為B;但是統一編號相同。進貨營業人因退貨需要開立折讓單,應該是要填寫原A的進貨營業人名稱或是變更後B的進貨營業人名稱?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11-15 21:14:00 先生/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買受人名稱變更如何開立折讓單問題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是以,買受人有名稱變更之情事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倘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登記,賣方營業人始據以變更名稱後之買受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依第28條及第28條之1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2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