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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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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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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10年前已申請過舊制退休金之3位董事,目前仍分別擔任公司之董事長及廠長等職,現申請退休離職,公司給予退職獎金,究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抑或同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建議您檢附相關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附註: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收入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收入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110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 下:
1. 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 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者,以110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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