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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捐贈存貨、公關品予基金會或醫院 WWWWW 2021-09-02 08:44:00 請問: 1.公司捐贈物資給個人或基金會、醫院等機關,是否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繳憑單? 2.物資種類有:公司貨物、公司樣品、購入已決定捐贈 此三類做法是否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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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9-06 10:58:00 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司捐贈物資給個人或基金會、醫院等機關,是否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捐贈公司貨物、公司樣品及購入三類做法是否有不同疑義案,說明如下: 一、 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三、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洽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四、 相關規定: 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釋:「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2項:「二、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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