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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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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10: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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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司捐贈物資給個人或基金會、醫院等機關,是否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捐贈公司貨物、公司樣品及購入三類做法是否有不同疑義案,說明如下:
一、 自營利事業受贈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受贈者如為國內之機關團體,則非屬同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三、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洽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四、 相關規定:
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函釋:「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2項:「二、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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