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4-14 15:18:00
|
FPS33您好,有關您詢問買賣外匯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匯兌收益一案,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七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匯兌損益計算,可檢附原始買賣交易憑證及資金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
2
|
FPS33
|
2021-04-14 21:19:00
|
https://reurl.cc/R6oZkn、https://reurl.cc/GdY3Dv,發新聞稿很會,民眾有問題卻一整個官腔回覆,例子都已經舉好在那邊,以數字回答很困難嗎?
我都已經說了以成本無法舉證為前提,還要我檢附單據,我今天就簡單再問一下,若多年來的外匯水單都沒留存,換回台幣當年的匯兌收益該如何計算?成本匯率怎麼認定?最好是每個例子都是當年度就交易完成啦~新聞稿不教民眾計算就直接恐嚇民眾會被罰~阿不就好棒棒!
|
3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4-27 15:45:00
|
您好,有關您詢問買賣外匯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匯兌收益一案,說明如下:
一、該外匯存款原為繼承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按臺灣銀行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新臺幣(依您舉例為31),減除繼承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依「交易時的成交金額」減除「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的價值」後之餘額,計算出外匯交易之財產交易所得。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未留存,可洽原核發之稽徵機關補發。
二、另買賣外匯僅需就利得課稅,不包含投資本金;依您舉例為獲利50k美元按臺灣銀行即期外匯收盤價的平均數折算新臺幣(依您舉例為31)為新臺幣1,550k元。
三、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