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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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海外工作,我仍待在台灣工作的話,怎麼申報? | Cindy | 2024-06-07 14:41:00 | 前提:想請問配偶如果到海外(英國)工作,我仍在台灣工作的話 配偶的收入,除了海外工作的收入之外,台灣仍有接案收入、兼職薪資收入、股利收入 配偶戶籍也在我們共同的房子底下 不過所得年度配偶的居住日期假設為 0,或是 < 30 天的狀況下,適用稅率會怎麼計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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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6-19 08:51:00 | 您好: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 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二、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一、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三、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750萬元(113年度)後,按20%計算之金額。 四、您詢問配偶於海外工作獲取收入,另因兼職獲有國內薪資收入等申報問題,納稅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上開相關規定辦理申報,所涉及稅率問題,仍應視個案事實審認,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