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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於限額內每月實支實付之補助,是否需併薪資辦理所得稅扣繳 Julie 2020-09-21 09:44:00 公司為補助因業務需要而南北調任員工,因調任所增加之租屋及省親交通等生活費,故擬定辦法,員工僅須檢附單據,於限額內實支實付,該補助是否需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給付時依率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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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9-26 16:19:00 您好,有關您詢問公司因業務需要南北調任員工,所增加租金及省親之交通及生活支出等費用,限額內每月實支實付之補助,是否須併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問題,說明如下: 一、 按「一、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所明定。 二、 參酌上開規定,公司給付員工通勤實報實銷之交通津貼,如非屬按期定額給付,得免予計入薪資所得課稅,另租金及生活支出等津貼屬各種補助費,應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三、 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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