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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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員工健檢費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 黃筱娟 | 2021-05-26 15:11:00 | 因應聘工作而赴醫院進行員工健檢,自費公司無補助,此筆費用可否在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另,申請檢查報告費用是否也可列舉?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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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05-27 18:28:00 | 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依符合前揭規定,如健康檢查費用或申請檢查報告費用非屬上開規定之醫藥費用,不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