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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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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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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攝影師以外包方式承接公司案子,是否屬個人獨立執業,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宜就個案審酌,如非基於聘僱關係,係本於專業技藝提供之勞務或技術服務,並自負盈虧,且未聘僱員工及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可認屬執行業務者,拍攝網路影片如具創作性質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代號為90);其他受聘參與影片拍攝或承包商業短片後製作業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為薪資所得,先予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同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同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符合前述的執行業務收入於減除18萬元免稅額後,非自行出版者費用率30%(代號為98);但屬自行出版者費用率75%(代號99)。
三、如對公司(扣繳單位)填報之扣(免)繳憑單資料有疑問,請洽該公司向其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憑單更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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