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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攝影師執行業務所得及必要費用 Aaron 2020-05-03 04:54:00 1.平面及動態攝影師接案所拍攝照片及影片素材,以及承包影片之剪輯(包含混音作曲)是否可屬於9B 2.單純出售照片、影片版權使否屬之? 3.攝影師若列為9A,所得人代號為何,可以預定扣除幾成必要費用?(是否屬於著作30%) 4.假設如拍攝網路影片、商業短片承包前中後期完整製作,是否屬於節目製作人?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5-15 11:43:00 一、攝影師以外包方式承接公司案子,是否屬個人獨立執業,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宜就個案審酌,如非基於聘僱關係,係本於專業技藝提供之勞務或技術服務,並自負盈虧,且未聘僱員工及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可認屬執行業務者,拍攝網路影片如具創作性質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代號為90);其他受聘參與影片拍攝或承包商業短片後製作業所取得之報酬,係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報酬,為薪資所得,先予說明。 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同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同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符合前述的執行業務收入於減除18萬元免稅額後,非自行出版者費用率30%(代號為98);但屬自行出版者費用率75%(代號99)。 三、如對公司(扣繳單位)填報之扣(免)繳憑單資料有疑問,請洽該公司向其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憑單更正事宜。
2 Ray Lin 2024-05-01 21:23:00 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5-15 的回答,第一項後段提到「如非基於聘僱關係,係本於專業技藝提供之勞務或技術服務,並自負盈虧,且未聘僱員工及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可認屬執行業務者」,請問所得人應如何舉證「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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