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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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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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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同一月份單次給付兼職所得小於84,501元,多次給付金額合計大於84,501元,是否須合併計算並扣繳稅款,說明如下:
一、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全月給付總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09年為84,501元)者,免予扣繳。
二、 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三、 相關規定:
(一)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2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應依本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第1項:「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三) 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核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二、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三、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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