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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中獎申報、扣繳之中獎價值問題 | 李太太 | 2023-12-14 11:10:00 | 因公司舉辦贈獎活動,需制定活動注意事項,參考各種贈獎活動注意事項,發現有許多不同的寫法,甚至代扣稅的金額標準也有不同,想請教哪一種寫法才是對的。 A: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領取本公司中獎獎項價值全年累計超過新台幣1,000元(含)以上時,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中獎獎項價值全年累計超過新台幣20,000元(含)以上時,主辦單位將代扣10%所得稅,相關稅務扣繳、申報之辦理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B: 依所得稅法規定,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新臺幣1,000元整,將併入中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新臺幣20,010元整,中獎人須自行負擔10%之機會中獎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為20%)並配合本行辦理代扣繳相關事宜。 C: 本活動獎項中獎人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中獎獎項價值超過新臺幣20,000元(含)以上,中獎者須先支付10%機會中獎所得稅,於中獎後將款項匯至主辦單位之指定帳戶。 1.請教代扣繳金額是20,000元(含)以上?或是20,010元以上? 2.代扣繳是否僅限當次活動單筆中獎獎項價值?如為全年累計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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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12-22 11:03:00 | 您好: 一、員工參加機關、公司舉辦摸彩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實物獎品(如汽車、手機、電腦等獎品及禮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扣繳單位於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報繳及扣(免)繳憑單申報,說明如下: (一)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並得免將扣(免)繳憑單寄送予納稅義務人;如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向所轄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二)中獎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扣繳義務人均需按給付全額扣取20%之扣繳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二、依財政部71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7276號函規定信用合作社以實物紀念品贈送社員對同一居住者的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1,000元者,才得免依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學校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