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贊助春酒(尾牙)之現金或禮券, 該如何辦理扣繳憑單? |
林先生 |
2022-11-09 15:02:00 |
您好,關於廠商贊助春酒(尾牙)摸彩/抽獎之現金或禮券,想請問若由 A公司 提供給 B公司春酒(尾牙)摸彩/抽獎的現金/禮券/禮品,關於A公司直接提供獎項予B公司之中獎者(B公司職員),金流不透過 A公司>B公司>B職員的狀況下,其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該由A公司或B公司辦理扣繳扣繳憑單?
【A公司/贈送廠商】認為,應由B公司之中獎者本人,提供中獎人本人(納稅義務人)之身分(B公司抬頭、身分證ID、本名) 給A公司,由A公司辦理(中獎者)扣繳憑單。
【B公司/受贈廠商】針對上述A公司觀點,有違反個資法之嫌,應由A公司辦理扣繳憑單給B公司,再由B公司內部辦理 > B公司中獎人的扣繳憑單。
請問實務上,上述A公司或B公司的觀點,國稅局會如何解釋稅法的正確觀點?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就源扣繳。如摸彩的獎項為獎品,應按獎品的時價為獎額扣繳稅款。
請問中獎人【身分】若基於個資法,堅持不提供 身分證/本名,是否可視同放棄中獎之權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