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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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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1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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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是否須申報薪資所得、醫院及診所是否要申報各類所得,說明如下:
一、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前揭第一點說明,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
三、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給付私人開設之診所、醫院醫藥費採記帳方式定期直接支付,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給付時依率扣繳所得稅款。
四、敬祝平安順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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