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1-28 13:21: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公司贈與退休人員紀念品是否須辦理扣繳申報問題,說明如下:
1、 公司以實物紀念品贈送退休人員,屬受領人之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
2、 另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問題,非屬本局業務,建議您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洽詢。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附註:相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三、第25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四、第2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