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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的監場人員所領的監場費需要登所得嗎 | s小姐 | 2024-05-10 14:27:00 | 經查所得稅法第四條免納所得稅規定(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但如果是政府機關辦理的比賽(例如語文競賽、音樂比賽)是否也是比照這條''考試''的規定,得免納所得稅?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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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6-19 08:51:00 | 您好: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監場人員因機關辦理語文、音樂等競賽所領取之監場費,核屬上開所稱「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應依法合併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三、如您有涉及個案事實問題,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