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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幫日本公司工作之所得稅申報 su 2021-05-17 18:37:00 您好,想請教以下情形如何申報所得稅: 人在台灣,遠端幫日本公司做事,日本公司每個月從日本匯款至台灣戶頭(已預扣日本所得稅) (1) 是否需要申報台灣所得稅,屬於海外所得嗎?若非海外所得,則屬哪一種收入分類呢? (2) 台灣與日本有租稅協定避免雙重課稅,請問如何申請,以及何時申請?需要在每年台灣報稅之前完成申請嗎?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su 2021-05-17 19:07:00 補充(在網路上看到的) Q: 如果這筆收入在匯出公司所在國家時已被該國課稅,那其依然還會被算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嗎? A:... 是。而且你兩邊都需要如實申報與納稅,但最後是否會被雙重課稅在於:中華民國有沒有跟該國家簽訂租稅協議?如果有,這兩國的國稅局會協議,這筆所得的課稅權屬於哪國後,再做相對應的退稅動作。... 。請問「兩國的國稅局會協議」這件事情,我們需要作什麼申請嗎?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5-20 17:56:00 su您好: 有關您詢問勞務提供地在台灣如何申報所得稅問題,說明如下: 1.除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109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天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外,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請將該筆所得列入綜合所得總額在110年6月30日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2.如您欲申請適用「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請於完成申報後3年內提供申報書、繳款書、受僱契約書、資金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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