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舉辦活動支付主持酬勞或表演酬勞應申報之所得類別 洪小姐 2019-06-06 10:07:23 您好,有關營利事業因舉辦促銷活動,找外部人擔任主持人與表演者,公司支付給個人之主持酬勞及表演酬勞,應申報為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9A-70表演人?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6-11 16:39:46 您好,有關您詢問舉辦活動支付主持酬勞或表演酬勞之所得類別問題,說明如下: 一、 有關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一般係指因僱傭關係契約所獲致之金錢報償,由於金錢純粹因勞務之提供而獲致,勞務提供者本身不負工作成敗責任。而同法條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者,應以技藝自力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成本及費用者,其所得性質較近似因承攬或委任契約所獲之報酬。實務上對執行業務所得之判斷有(一)無固定雇主,不受雇主指揮監督,在受託範圍內執行職務,具有獨立裁量空間。(二)工作無須自行完成,得僱用他人從事其承攬工作。(三)須自備主要工作設備,投入自有資金,自負盈虧及經營風險。 二、 您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合約等具體事證,逕向戶籍或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