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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免繳,股利資料及信託所得資料申報問題詢答-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海外所得 小瑞 2020-04-29 13:29:00 請問2019年人超過半年都是在海外工作,那麼在報稅的時候海外所得要如何報稅 ? 另外我需要什麼資料來證明不在台灣工作 ?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5-11 16:08:00 1.您如果在臺灣仍有戶籍,108年度在臺灣居住滿31天而有海外所得 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在109年度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就要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的海外所得,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 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 金之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108 年度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的問題;基本 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需按20%計算基本稅額,並與一般所得稅額 相較,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 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 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如 果您在臺灣已無戶籍,但在臺灣居留未滿183天,則在海外工作之 報酬,該海外所得無需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如在臺灣居留有超過 90天但未滿183天,在境內仍有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 報酬,仍需申報綜合所得稅。 2.您可以檢附護照等記載入出境紀錄的資料及國外工作單位開立之證 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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