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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案,專案建融利息認列方式 營所稅 蔡翰昕 2021-03-03 10:50:00 1.採合建分售或自地自建之專案建融利息在取得使用執照前是列報為在建工程成本,那麼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是作當年度之營業外支出嗎? 2.建設公司除了自行投資興建之外,尚有買賣中古屋,那買入中古屋存貨時跟銀行專案貸款利息,是作存貨成本或是當年度之營業外支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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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3-18 16:13:00 蔡翰昕先生,您好: 臺端詢問建設公司合建分售案,專案建融利息認列方式一案,說明如下: 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二、 建設公司以貸款方式購入之土地或房屋或自行興建之房屋,非屬固定資產,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或房屋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不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三、 若有其他相關疑義,請撥打本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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