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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員工旅遊補助已列入薪資所得,發票憑證是否必須打公司統編? 營業稅 EX 2024-03-19 20:23:00 公司有提供員工旅遊補助(限額內實支實付),並告知屆時會申報列入員工的薪資所得開立扣繳憑單,但是公司強制要求旅遊相關發票必須打統編,因為公司要拿去抵營業稅或公司費用(如職工福利或做差旅費),請問既然已經申報員工薪資所得了,為何還可以打統編拿去當公司費用?是否合法?依國稅局稽核查帳來看,已列入薪資所得的旅遊費用發票是否一定要打統編才能做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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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4-01 08:35:00 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員工旅遊補助已列入薪資所得,發票憑證是否必須打公司統編及列報入帳費用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831608021號函規定:「......說明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左:(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活動依上開規定列報薪資支出 、職工福利或其他費用者,仍應取具合法規定之原始 憑證,供核實認定,惟該類活動所支付費用,均屬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 或勞務,所取得進項憑證所含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銷項稅額。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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