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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學校及公家機關收入開立收據之作業 稅務行政 PAN 2020-07-20 11:24:00 想請教如果我方支付太陽能屋頂租金予(1.)公家機關(2.)公立學校(3.)私立學校, 公家機關&公立學校→只需開立收據即可 私立學校→開立收據並申報407 ↑上述1-3開立予我方的憑證是否正確,有需要開立所得扣繳10%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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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7-27 08:31:00 PAN您好: 臺端詢問「學校及公家機關收入開立收據申報407及扣繳稅款」之課稅疑義乙案,說明如下: 一、 (一)、公家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之租金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疇,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惟按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規定,公務機關之收入,凡列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釋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下稱407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至私立學校之租金收入依上開函釋意旨,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407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代替銷售額之申報。又依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088號函規定,基於簡化稽徵作業,私立學校銷售勞務,均得比照政府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填具407繳款書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並報繳營業稅。(二)、至扣繳義務人給付公家機關或公私立學校之租金收入是否涉有扣繳稅款規定疑義乙節,除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營業人給付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免予扣繳及列單申報外,扣繳義務人給付私立學校前揭租金款項,參照財政部89年9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5936號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臺端如有相關稅務疑義,請撥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 參考法條: (一)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八、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免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二) 財政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主旨:核釋政府機關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者,課徵其營業稅之有關規定。說明: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同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本案政府機關,接受台灣電力公司委託,代辦各項研究收取代價,依上開營業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應依首揭法條課徵營業稅。惟同法第29條規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其有關營業稅之課徵,規定如左:(一)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而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於銷售行為發生後,逐筆以書面敘明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約定付款日期、金額,並敘明買受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稅籍編號等函送所在地稽徵機關備查。其訂有合約並載明上開有關事項者,得以合約影本加註「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代替書面說明。(二)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應向買受人收取銷項稅額,並於法定期限內向公庫繳納,並不得以其進項稅額扣抵。(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每筆交易每次之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開立本部訂定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以第2聯代替申報銷售額。(四)前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一式5聯,由稽徵機關印製,以備銷售單位索取使用。其各聯用途如左:第1聯(收據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交銷售單位作為繳稅憑證。第2聯(報核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連同稅收日報表彙送所在地主管營業稅之稽徵機關,憑以辦理稅款劃解及登記銷案,並代替銷售額之申報。第3聯(存查聯):由收款公庫蓋章後,自行留存備查。(編者註:現行繳款書第2聯為收款機構留存聯,第3聯為報核聯)第4聯(記帳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第5聯(扣抵聯):由銷售單位於銷售時交買受人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五)稽徵機關應設置專簿.就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函送備查事項,逐筆登記,作為稽徵之依據。其有未依法定期限報繳者,應依法處理。」 (三) 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規定:「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編者註:現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已奉行政院核定改制為公務機關,該局及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標售林班林木及處分殘材等收入,凡列入林務局之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自本函發布日起,准予免徵營業稅。」 (四) 財政部89年1月12日台財稅第0890450088號函規定:「關於私立XX工商職業學校(簡稱XX工商)及私立○○大學(簡稱○○大學)之各項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乙節,茲分別核復如次:(一)XX工商向營業人承租遊覽車接送學生上下學,按公車學生票價向學生收取交通費,核非屬招商承包,依本部59/11/07台財稅第20431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二)XX工商提供停放腳踏車場地向學生收取之保管費,既係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每學期公布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徵收標準辦理,核屬教育勞務範圍,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三)XX工商出借體育館供地方人士舉辦活動,收取場地租金,核非屬招商承包,亦非以出租為業,依本部60/02/01台財稅第3065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四)XX工商及○○大學出租場地供營業人經營餐廳、理髮廳、交誼廳及設置販賣機等,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範疇且無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至保證金收入如於合約期滿後,應即退還承租人者,尚非屬銷售勞務之收入,免徵營業稅。(五)XX工商及○○大學出售報廢機器設備之收入,係屬銷售貨物範疇,無論其係直接存入學校帳戶,或先存入學校帳戶內,再撥款給福利委員會作福利金,均無營營業稅法第8條免稅規定之適用,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基於簡化稽徵作業,XX工商及○○大學得比照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方式辦理。」 (五) 財政部89年9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5936號函規定:「財團法人甲福音團契給付私立學校之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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