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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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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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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臺端所詢建設公司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倘無法提供成本費用相關之帳簿憑證,應適用所得稅法第24條之5或83條核定其所得額一案,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2項規定,其依第1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同條第5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3計算,並以30萬元為限。」;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二、考量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屬供給不動產市場生產性營業活動,爰於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上開興建房地交易所得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課稅,免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稅。營利事業交易上開興建房地,仍應以核實計算之所得額為準,倘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成本費用相關之帳簿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個案情形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倘仍有個案適用疑義,建議可提供具體案例,洽所在地國稅局協助認定。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本局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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