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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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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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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小姐您好:
有關免用統一發票章已有名稱、統編、地址及負責人,尚需加蓋負責人小章嗎,說明如下:
一、現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所蓋印章,法令上並無強制規定應有的格式,因此取具收據如符合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蓋章,即稱合法之外來憑證。
二、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相關法令: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前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並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
三、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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