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5-01 17:17:00
|
顏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開立三聯式發票數字金額書寫錯誤應如何更改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並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二、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令: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