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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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開立發票 | 營業稅 | 魏小姐 | 2022-08-02 09:32:00 | 本公司(甲)代乙公司向大陸公司購入電子料件,甲公司以代收代付性質處理帳務,此料件是以甲公司名義報關進口臺灣,進口所產生的相關報關費2萬元及營業稅約2.3萬。假如營業稅可以做扣抵列入進項稅額科目,付款時將認代付 2萬然後進項稅額2.3萬,應付現金予報關行4.3萬。 請問如果要跟乙公司收款4.3萬時,發票如何開立?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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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2-08-04 22:21:00 | 魏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代收代付如何開立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貴公司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具備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且取得載明以委託人乙公司為買受人之憑證,得以該憑證交付乙公司,始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惟臺端所述交易係以貴公司名義報關進口,非以委託人乙公司名義報關進口,未合於上開規定所稱代收代付。 二、臺端所述實質交易究為貴公司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乙公司、代收代付或為其他交易態樣,仍請協助釐清實際交易流程,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訂單或合約、商業發票、匯款水單、進口報單、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送貨單、簽收單及相關具體事證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3項: 「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