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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免用統一發票」「右上角統編」是要寫「哪一方」 甘文欣 2021-01-14 10:10:00 您好,我司委外配合的海運報關業者是適用「免用統一發票章」,近期發現,報關業者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右上角統編是寫賣方(報關業者),右下角有蓋統一發票章(含電話.姓名.地址.統一編號),但我司會計堅持說是要寫我們家才對,但報關業者表示說,此收據他們已用了20幾年了也沒有問題,這收據也散布於全國各地客戶手上,當時報關業者印製時也有問過大同區國稅局是OK的,現在兩方各說各話,我要怎麽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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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1-15 15:47:00 甘文欣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免用統一發票」「右上角統編」是要寫「哪一方」一案,說明如下: 一、現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尚無強制規定格式,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開立或取得憑證,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至統一編號填寫一節,如為買受人所屬資訊欄位,則為買受人之統一編號。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普通收據影本,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函釋: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第1項:「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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