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發票與退折單開立( 批發業 / 買賣雙方皆營業人 / 我是賣方) 營業稅 Ting 2021-04-08 10:02:00 您好,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發生銷貨退回時(發票已申報),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是買受人不願出具退折證明單,要我在下一次開立銷貨發票時,合併彙同開立,在發票後面貼上明細(銷貨+退貨明細)。買受人說他們都是這樣處理,可以這樣開立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4-09 18:09:00 Ting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買方營業人不願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