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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員工旅遊補助實報實銷是否應申報薪資所得? 營所稅 JJ 2021-09-29 10:04:00 您好,請問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若(1).旅遊補助是按實報實銷的方式,員工自行出遊(不是舉辦全體員工可參加的員工旅遊)這樣是要帳列什麼科目?是否要申報薪資所得呢? (2).若是採用定額補助,不檢視員工旅遊的相關單據,是否就可以直接帳列薪資費用,並申報薪資所得呢?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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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10-12 10:45:00 您好: 一、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款規定,所稱薪資總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營業盈餘之分配、按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之給付、退休金、退職金、養老金、資遣費、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各種補助費及其他給與。 二、臺端所詢公司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若非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僅招待特定員工參加,依前揭法令規定,不論其支付方式係以定額或實報實銷之方式補貼,該支出性質核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帳列公司薪資費用,併列為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11-16 15:27:00 所得稅法第13條第1項第3類第4點有關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公司給付員工旅遊補助款無論是否為實報實銷方式給付,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應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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