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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民宿收據印章問題 營業稅 陳雅琳 2020-09-09 15:17:00 我司會計部門收到民宿收據,因稅法解釋不清,網路上一堆相同問題也無政府端統一回覆解決辦法,導致不知該如何審核,煩請回覆以下問題,謝謝。 1. 該民宿我司已確認為合法登記民宿,但收據並無"免用統一發票章"也無附加印花稅,僅蓋公司大小章。要如何確認此收據的是否合法? 2. 民宿應提供何許證明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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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9-14 19:46:00 陳小姐您好: 有關所述貴公司收到民宿收據如何審核是否合法一案,說明如下: 一、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是以,該民宿業者如屬稽徵機關核定小規模營業人,依上開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至該民宿業者掣發普通收據所蓋印之印章,尚無強制規定格式,惟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開立或取得憑證。 二、 以上說明如仍有相關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 參考規定: (一)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2條規定 「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敬祝 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啟
2 會計 2020-09-17 09:45:00 我也想知道。
3 Matt 2020-10-20 21:50:00 查依財政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示:「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本案所敘民宿若符合上開要件,得以取得一般個人收據,並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貼印花稅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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