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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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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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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ah您好:
有關臺端詢問國外設立公司接受代購商品委託回台相關課稅疑義一節,說明如下:
一、貴公司如於中華民國境外利用網路接受上網訂購貨物,再藉由實體通路交付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依財政部94年5月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2300號令訂定發布之「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二、(二)、3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其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者,屬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依營業稅法第9條及第41條規定徵免營業稅。
二、因應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趨蓬勃,本局設置「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專區(路徑為本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業稅/網路賣家稅務關懷站),以圖卡或e學影片方式,提供有關網路賣家稅籍登記、進(出)口、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申報等四大核心主題應注意之相關資訊。
三、至進口貨物關稅之相關稅務疑義,請逕洽財政部關務署或所轄各分關洽詢;臺端如有仍有營業稅稅務問題,請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參考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三、本國之古物。」
(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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