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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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耐用年限報廢固定資產 | 營所稅 | 黃小姐 | 2019-07-31 15:24:05 | 請問未達耐用年限報廢固定資產,如果已經委託會計師監毀並出具簽證報告,是否還需要向稽徵機關報備?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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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振瑜 | 2019-08-01 15:51:31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 折舊: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
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19-08-07 16:52:26 | 黃小姐您好, 感謝您在108年7月31日於本局網站討論區詢問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已委託會計師監毀並出具簽證報告,是否還需要向稽徵機關報備,說明如下: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二、 若有其他相關疑義,請撥打本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專線電話,本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