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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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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18: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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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您好,有關臺端詢問員工出差取具之計程車收據是否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財政部76年7月1日台財稅第7648138號函釋,個人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稅籍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是計程車業其開立收據,與按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採一般稅額計算稅額之運輸事業業者開立之收據或票根性質有別,不適用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二、參考函釋:
財政部76年7月1日台財稅第7648138號函:個人寄行經營計程車業者,在寄行制度未變更前,其應納稅捐係由寄行公司負責繳納,尚不發生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問題,迨交通部依公路法第56條規定訂定發布「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並自75年3月16日實施後,原有寄行公司改按計程車業服務公司處理,個人計程車無須寄行營業,個人以計程車為業者無須辦理營業登記,亦不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僅依其所得核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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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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