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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請問營業稅定義 (1) 營業稅 DoDo 2017-05-06 10:16:14 可能因為太長無法一次送出,所以分幾次發文,請見諒 北區國稅局您好,最近跟貴局單位下面一個分局的稅務承辦人詢問營業稅相關問題,下面是對話記錄,因為該承辦人針對營業稅的認知似乎跟本人在網路上查詢營業稅法定義有相當大的出入,所以在此列出對話記錄詢問,請幫忙回覆 : 本人 : 上次我問過妳我在國外幫台灣委託人買東西然後透過空運方式到台灣海關後通關後由台灣委託人直接收貨付關稅,這些行為所構成的營業行為解釋,就我個人根據台灣營業稅法認知,如果有營業稅發生那營業稅的報稅義務人應該是委託購買國外商品的進口人(消費者),可是為什麼妳一直說是在國外接受委託購買國外商品的受委託人呢? 承辦稅務人員 : 妳在國外代訂(代購)算是一個邀約,就是一個合約contract已經成立了,客戶在台灣跟妳下訂其實契約已經完成了,後續只是去實現這個交易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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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Do 2017-05-06 10:19:38 續上 本人 : 妳所謂的邀約,我可以請問法令在哪? 承辦稅務人員 : 邀約的意思是指成立在價格上看你願意付錢就算是邀約了,不是每一個去7-11買東西的人都要跟7-11簽買賣合約書,標籤上面多少錢你願意付同意那個價格,那契約就已經定了,一般契約是比較正式化的,可是付錢這是一個買賣啊,只是正式有簽一個契約,不是正式的就是付錢我同意這個價錢這樣,這樣也算是一種契約啊 本人 : 但是重點是買賣的實際交易行為是發生在國外,不在台灣啊 承辦稅務人員 : 那是國外的東西,但是整個契約都在台灣完成了
2 DoDo 2017-05-06 10:21:02 本人 : 我真的聽不懂你的說明解釋,我問過會計師事實上你說的很奇怪 承辦稅務人員 : 那個之前妳委託來過的會計師他也不懂嗎? 可以請教國稅局長官或者其他對營業稅有研究的先進,該稅務承辦人的說法有法源基礎成立嗎?
3 DoDo 2017-05-06 10:25:12 有點漏掉:重打,不好意思 北區國稅局您好,最近跟貴局單位下面一個分局的稅務承辦人詢問營業稅相關問題,下面是對話記錄,因為該承辦人針對營業稅的認知似乎跟本人在網路上查詢營業稅法定義有相當大的出入,所以在此列出對話記錄詢問,請幫忙回覆 : 本人 : 上次我問過妳我在國外幫台灣委託人買東西然後透過空運方式到台灣海關後通關後由台灣委託人直接收貨付關稅,這些行為所構成的營業行為解釋,就我個人根據台灣營業稅法認知,如果有營業稅發生那營業稅的報稅義務人應該是委託購買國外商品的進口人(消費者),可是為什麼妳一直說是在國外接受委託購買國外商品的受委託人呢? 承辦稅務人員 : 妳在國外代訂(代購)算是一個邀約,就是一個合約contract已經成立了,客戶在台灣跟妳下訂其實契約已經完成了,後續只是去實現這個交易而已啊
4 DoDo 2017-05-06 10:28:55 續(一) 本人 : 我在國外跑去幫別人訂購商品這個行為,這算是勞務的行為且在國外發生( 個人想法是營業稅法規範的勞務提供地在境外所以不符合課稅範圍) 承辦稅務人員 : 妳的勞務行為在國外沒有錯,但是台灣這邊的委託人的下訂這一個動作在台灣就已經做了
5 DoDo 2017-05-06 10:29:48 續(二) 本人 : 我聽不懂妳說在台灣做了是什麼意思?這跟營業稅法規範的營業稅行為與課稅範圍有什麼關係嗎? 承辦稅務人員 : 妳的邀約是在台灣發生啊 (那我心裡的疑問是匯款也是被定義成境內營業行為嗎?)
6 DoDo 2017-05-06 10:30:46 續(三) 本人 : 妳所謂的邀約,我可以請問法令在哪? 承辦稅務人員 : 邀約的意思是指成立在價格上看你願意付錢就算是邀約了,不是每一個去7-11買東西的人都要跟7-11簽買賣合約書,標籤上面多少錢你願意付同意那個價格,那契約就已經定了,一般契約是比較正式化的,可是付錢這是一個買賣啊,只是正式有簽一個契約,不是正式的就是付錢我同意這個價錢這樣,這樣也算是一種契約啊
7 DoDo 2017-05-06 10:32:14 續(四) 本人 : 但是重點是買賣的實際交易行為是發生在國外,不在台灣啊 承辦稅務人員 : 那是國外的東西,但是整個契約都在台灣完成了 本人 : 我真的聽不懂你的說明解釋,我問過會計師事實上你說的很奇怪 承辦稅務人員 : 那個之前妳委託來過的會計師他也不懂嗎? 可以請教國稅局長官或者其他對營業稅有研究的先進,該稅務承辦人的說法有法源基礎成立嗎?
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5-10 19:49:20 DoDo您好,台端所述在國外幫台灣委託人買東西報繳營業稅疑義乙節,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至台端如受國內買受人委託代購貨物,並以委託人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及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仍應依規定就提供勞務收取之代價報繳營業稅。台端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檢具相關具體事證、交易資料等,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二、參考規定: 1.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2.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二、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三、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9 DoDo 2017-05-11 10:44:25 首先感謝回答,營業稅第2條第3項指出納稅義務人為勞務之買受人!!但是這不是我要問的問題,我的問題是該稅務人員認為匯款完成視同交易行為,也就是不管實際貨物或勞務發生地點在哪(這跟營業稅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已然牴觸),都必須要繳營業稅,且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匯款帳戶持有者或者在國外受委託者(外國企業亦然),這一說法凸顯稅務人員的專業知識不足或者企圖誤導民眾陷民眾於不利的主張嗎?
1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5-15 13:32:46 DoDo您好,如您仍有國稅疑義需本局提供解答,建議您至稅務信箱登錄您的問題,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所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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