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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列舉方法 綜所稅 郭先生 2015-05-13 18:10:06 本人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施行體格檢查將體檢費列入薪資所得。那本人在申報綜所稅時,是否可將該筆補助款,檢附該醫療費用之收據或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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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i 2015-05-15 00:35:14 我也想知道,健檢費算醫藥費嗎?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5-15 19:26:55 郭先生您好,有關您詢問體檢費得否列入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說明如下: 一、按「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規定。 二、納稅義務人從事健康檢查,如嗣後依據健康檢查結果赴醫院接受治療,因所支付健康檢查費用與接受治療兩者間有具體因果關係,可依前述所得稅法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3 郭先生 2015-05-19 13:55:14 感謝國稅局解釋,您解釋是一般民眾自費健檢需列舉方式。但因為先前有看到國稅局有發新聞稿說若是因職務取得健康檢查補助款,列入薪資所得後,可以列舉扣除額。(此新聞可用google 查詢 "健康檢查補助款,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可查到財政部網站。但今年財政部網站改版後,google所查到的無法連結) --------------------------------------------------------------------- 健康檢查補助款,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健康檢查之醫療費用,如係受服務機關補助,而領取之補助款,應併其薪資所得課稅,但該筆補助款可檢附該醫療費用之收據或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健康檢查之醫療費用,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醫療院所,可憑其所出具之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醫藥 費;但據以申請受有補助之費用,應合併其薪資所得課稅,惟其收據因繳交服務機關而無法申報列舉扣除額時,可檢附經其服務機關證明之該項收據影本,申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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