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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執行業務所得 綜所稅 QQ 2015-01-15 02:23:55 請問我是一名攝影師, 我沒有固定公司上班, 幾乎都以外包方式承接案子, 請問我再申報薪資的時候, 是否可以執行業所得認列? 因為查詢稅法第11條規定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是否可以認列攝影師?這部份有點不是很明確? 懇請專業人士協助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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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5-01-26 09:33:06 QQ您好: 您提問有關「執行業務」乙案,說明如下: 一、按「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 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 、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 、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 生者。」「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 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 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 拆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 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 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 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4條 第1項第2類所明定。 二、依前揭法令規定,攝影師以外包方式 承接公司案子,是否屬個人獨立執業 ,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宜就個案 審酌,如非基於僱傭關係,係本於專 業技藝提供之勞務或技術服務,並自 負盈虧,且未聘僱員工及具備營業牌 號或場所,可認屬前開所得稅法所稱 執行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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