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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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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2 12: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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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認定原則第4點第3項的規定:
提供勞務之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且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代理人,但未代理該項業務。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但未參與及協助該項業務。
按照這個個案,分成兩個部分討論:
1.A公司協助甲公司在B公司網路平台上刊登廣告,因A公司提供勞務行為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如符合上面的規定,則沒有境內來源所得的問題
2.B公司的網路平台如果沒有在我國設置網站或伺服器,而僅透過獨立之電信服務提供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接網際網路達成, 亦沒有境內來源所得的問題
不過,如果甲公司是委託國內廠商設計廣告後,才在B公司網站?登,則按照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認定原則第4點第1項第3款的規定:(三)提供勞務之行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惟須經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之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者,這樣可能就會有境內來源所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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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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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3 14: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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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太懂回應耶,這題回答的好像文不對題,還麻煩再進一步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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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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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7 17: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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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a公司沒有在我國設置網站或伺服器,而僅透過獨立之電信服務提供者(例如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連接網際網路達成,而且甲公司自已將設計廣告內容上傳,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認定原則第4點第2項但書的範疇,所以a公司交易之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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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it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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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8 1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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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你的回覆,但我仍然有問題想請教,請問國稅局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這個會議之決議態度如何?於該決議之肯定說應為國稅局提出,但也可以說是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之概念不符?兩者的矛盾使得廣大稅民非常困擾!!與國外之交易目前越趨頻繁,若每個交易都須以個案處理,是否有不妥,國稅局是否應強化這方面之公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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